赵小姐与前男友李先生同居了3年。但因感情不和分手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约定李先生给付赵小姐6.5万元“分手费”和一部羚羊车。后因李先生拒绝履行协议,赵小姐将前男友告上法院。近日,丰台法院判决支持赵小姐的诉讼请求。
赵小姐和李先生自2001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分手。2004年8月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约定:双方财产归赵小姐所有,李先生贷款购买的一辆羚羊轿车折抵3.5万元归赵小姐所有,李先生再给付赵小姐经济补偿6.5万元,分3年还清。
协议签订后,赵小姐一直使用该羚羊车,李先生也按期偿还了该车余下的3.5万余元贷款,但拒绝再赔偿给赵小姐6.5万元经济补偿,也不将车过户给她。赵小姐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先生履行分手协议。
开庭时,李先生提出,他们是因感情不和分手,因此,分手协议中关于“分手费”的约定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公民有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自行订立合同。赵小姐和李先生签订的分手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认可。赵小姐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支持。李先生提出的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记者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