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夫妇为度蜜月,在一家旅游网上预定了旅游度假服务并支付了相关费用,但因为有特殊事情,所以想取消订单,不料却被告知要收取60%的高额违约金。夫妇俩一气之下,将该旅行网告上了法院。日前,浦东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2007年11月20日,新婚的季敏刚、陆丽君夫妇在携程旅行网上预定了三亚亚龙湾万豪5日顶级自由行旅游度假服务,作为夫妻俩的蜜月之行,行程时间为2007年11月23日到27日。预定完成后的当天该旅行网即从季正元(季敏刚的父亲)的信用卡上扣除了人民币9686元。
由于临时有事情,夫妻俩只好决定取消这次蜜月之行。于是,2007年11月21日傍晚,季敏刚打电话给携程网提供的服务热线,要求取消11月20日的订单,可是客服热线电话答复不在工作时间因此无法操作处理。22日上午10时,季敏刚再次给携程客服热线打去电话要求取消订单,并要求全额退款,但该网服务人员却以要收取60%的高额违约金为由拒不办理订单取消事宜。事后,季敏刚多次委托代理律师与携程网法定代表人协商退款事宜,但对方一再要求要收取60%的违约金,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诉诸法律。
据原告代理律师说,在季敏刚起诉携程网之后,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磋商,该网已于2008年4月退还了季敏刚夫妇5580元的旅游服务订单金额,但其余费用该网拒绝退还。原告认为携程网的行为有违商业道德,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预交的旅游度假服务订单剩余金额4106元,连带赔偿原告预交订单金额的利息损失,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相应诉讼费用。
针对原告的控诉,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该订单是经季敏刚夫妇对三亚亚龙湾万豪5日行《预定须知》确认同意后签订的,《预定须知》中对解除已生效订单而需支付违约金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原告当时并无疑义。之后,携程网也进行了电话确认,在电话中向季敏刚夫妇告知了违约责任条款,阐明了如果取消订单将收取60%的违约金的规定,录音文本材料可以证明。因此,收取60%的违约金并非罚款,而是为弥补携程网所受到的直接损失,即携程处理该订单已经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其中包括酒店房费(因未按要求提前通知酒店,所以扣除一晚房费)、机票费(所定机票不可改签、转让、退票)、保险费和被告所购买的出行大礼包费用,总计4106元。被告方认为原告的行为有失诚信原则且扰乱了该公司的正常秩序,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由于控辩双方不同意和解,法庭还将择日再审。
(来源:新闻晚报 发表时间:2008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