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报7月23日报道 担心女儿婚后不幸福,大足男子张某劝阻无效,便要准女婿交18万元“婚姻幸福保证金”。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准女婿将准岳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保证金。日前,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张某在5日内悉数返还“婚姻幸福保证金”。
反对女儿高攀
准女婿被迫交保证金
2005年7月,大足县珠溪镇张某的女儿张丽丽(化名)在上海打工,认识了当地一物流公司老总唐某,随后双方发生恋情。由于唐某比自己女儿大近10岁且有钱,而自己女儿出身贫寒,担心婚后女婿变心,所以极力反对。但张丽丽仍继续与对方保持恋爱关系,唐也口头承诺婚后不变心,张某便提出要唐交20万元“婚姻幸福保证金”,最后确认支付18万元。当年11月,唐某凑齐该笔款项后,与母亲一道从上海赴大足,通过银行转账将18万元汇到了张某账上。
两人感情破裂
打官司追讨18万保证金
随着进一步相处,张丽丽发现唐性格暴躁,两人经常为小事发生争执。2006年4月,张丽丽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分手。去年9月,她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见女儿与唐某的婚姻不成,张某通过银行给唐某的卡上存了5万元现金,但不同意返还余下的13万元。去年底,唐将张某和原女友告上大足县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返还13万元“幸福保证金”。
具备彩礼性质
法院判决女方必须返还
大足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收保证金的目的是为确保女儿婚姻生活有一定保障,而唐某多方凑齐现金给张某,本身蕴涵着让对方答应结婚的目的,所以给付的保证金属彩礼性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今年1月30日,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向唐某收取的13万元保证金。
一审后,张某辩称18万元是彩礼的定性有误,18万元中有8万元是自己到上海协商处理双方纠纷所花去的费用,所以只能归还10万元,遂向市一中院上诉。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要求张某收到判决后5日内履行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