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把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买主是否应该退还房屋?记者今天获悉,房山法院依照《物权法》,以买主系《物权法》中规定的善意取得为由,判决买卖合同有效。
小李与小孙是一对夫妻,2003年7月,双方共同购买一套两居室住房。2006年11月,夫妻俩发生矛盾后,妻子小李从家里搬出。此后,小李发现丈夫背着自己将双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卖给了小张。她认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小孙私自低价买卖夫妻共有财产,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小孙和小张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小孙承认出卖房屋时没有征得妻子的同意,并在和小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的事实,只向小张提交了原来的房屋买卖合同。
小张则表示,他买房时不知道房屋是共有财产,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自己属于善意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有效。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和小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小孙未经妻子同意私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小张在签订买卖该房屋的合同时,不知道该房屋是小李与小孙的夫妻共有财产,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对此应予保护。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时间:2007-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