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精神病女状告民政局的婚姻行政登记案,原告马金巧(化名)的父亲马某以监护人的名义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撤销汝南县民政局为马金巧及其丈夫伍某登记发放的离婚证。
原告马金巧诉称,1994年,马金巧与伍某经亲威介绍相识,当年双方就到民政部门进行了结婚登记,第二年双方添了一个可爱的小女儿。美中不足的是,马金巧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至今一直没有治愈,慢慢地伍某就有了嫌弃之心,一直外出打工不归。
今年5月份,伍某从外地回来,利用马金巧精神不正常的时候,编造理由欺骗马金巧离婚。2007年5月11日,伍某哄骗马金巧到汝南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原告马金巧认为,被告汝南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马金巧正处精神病发作时期,不具有行为能力,且被告对马金巧与伍某家庭财产也未进行调查,造成马金巧离婚后没有生活来源,为此作出上述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