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晚报讯(记者梁静 通讯员晨希)两个月前,宾阳县法院准许小罗和芳芳离婚。如今,两人又因债务问题再次走上法院。这笔债务有点特别,它是小罗在婚姻存续期间给芳芳写下的欠条。婚内欠款能否追回?宾阳县法院给出了答案。
小罗和芳芳的婚姻仅维持6年。今年6月,因感情破裂,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然而,法院宣判后不久,小罗又收到了传票。告他的不是别人,正是芳芳。芳芳要求其返还欠款23400元及相关利息。
芳芳称,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小罗向芳芳借款24600元给家人。2003年10月至2007年2月,小罗分别以“欠条、立据、协议”等形式,承认欠有妻子芳芳23400元人民币及利息。另外,两人在一份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小罗欠芳芳23400元,同意在离婚后每月归还200元。但协议写好后,小罗却离家出走,没与芳芳办理离婚手续。
对此,小罗则另有说法。他称,当初写下欠条及协议给芳芳,是为了平息夫妻之间的争吵,不想被家人、朋友看出家庭矛盾,无奈之下才写的。
案件于今年8月立案后,在宾阳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欠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写的,但从提交材料来看,应视为两人约定该笔款属芳芳个人财产。对于小罗的主张,由于其无证据证实,法院判决,小罗需返还23400元欠款及利息给芳芳。(文中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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