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示聊天记录索赔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虚拟世界语言不具真实性
为争取精神损害赔偿,女方当庭出示丈夫与网友的聊天记录,以此证明其婚外情事实。昨日,武昌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但同时认为,聊天记录为虚拟世界,不符《婚姻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情形,驳回其精神赔偿请求。
36岁的李女士与前夫张某是高中同学,恋爱3年后于1999年步入婚姻殿堂。“但婚后他又迷上网恋,不顾家庭。”李某起诉离婚后,在法庭上出示张与不同异性的聊天记录,以证明他的婚外情关系。李女士以此索赔精神损失费2万元,终被法院驳回。
暧昧的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婚外情的证据,并以此主张精神赔偿?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黄和清律师认为,《婚姻法》规定:对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4种行为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网络作为虚拟世界的产物,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无法证实主张事实。”
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