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令妻子也需承担一半还款
厦门网讯(日报记者 郭桂花 通讯员 瑛子)登记结婚在前,举行婚礼在后,期间丈夫曾向别人借款5万元,那么这笔钱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近日,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离婚的妻子也需承担50%的还款责任。
2006年10月,阿华经人介绍,与比她大两岁的伟仁认识。一个月之后,阿华和伟仁办理了结婚登记。第二年的1月27日,他们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这段“闪婚”并没有持续多久。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多久,他们便经常因琐事吵架,甚至大打出手,感情恶化。后来,阿华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其与伟仁离婚。
庭审中,伟仁表示同意和阿华解除婚姻关系,不过前提是阿华必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6万元存款,而共同债务则是伟仁为筹备婚礼在2007年1月20日向别人借的5万元。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6万元存款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消费,无从分割。原、被告双方在2006年11月20日就已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伟仁向别人借的5万元发生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原告知情,因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应承担50%的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