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福清的小严和小芳订婚并同居,但还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分了手。小严想讨回价值不菲的彩礼,小芳及其父母却不肯退还。于是,小严将小芳一家告上法庭。
庭审上,双方都承认,小严和小芳于2006年2月13日订婚,并于同年10月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拍了婚纱照,只是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双方非法出国被处罚1.4万元,另有押金1万元由小芳支付,后由小严取走。现双方同居关系已解除。
经福清市法院审理认定,小严付给小芳及其父母的彩礼包括聘金78388元及一定数量的烟、糖、肉、面等物品。
是婚约财产纠纷?还是同居析产纠纷?
庭审上,对本案是婚约财产纠纷还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双方持不同意见。
原告小严主张,他与被告小芳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现要求返还彩礼,应属婚约财产纠纷。
被告小芳及其父母主张,小严与小芳于2006年2月13日订婚,同年10月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生活了一年,本案应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官认为,在福建省农村,为了缔结婚姻,男方家庭给付给女方家庭一定数量的现金及物品(俗称“礼金”)仍是地方习惯做法,在具体的给付过程又有所谓的“上半礼”与“下半礼”之分,即在男女双方订婚时给付部分财物,因这类财物引发的纠纷,应界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属于对未缔结婚姻关系而同居的男女,在共同生活期间通过共同劳动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共同财产的分割,从其定义中可知其财产的形成具备有共同创造性、期间(即在同居期间)形成性。
福清市法院将本案的案由界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法院:聘金应酌情返还
福清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严给付被告的聘金78388元及一定数量的物品,系依从本地迎亲嫁娶的民风习俗,确有明显的彩礼特性,现在双方的同居关系已解除,女方应予以返还,但根据当地风俗,男方家庭给付女方家庭的一定数量的物品均在迎亲嫁娶时正常消耗或分送亲友,故不存在返还的条件。同时,原告小严与被告小芳已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被告方为此也给付原告方一定数量的嫁妆,且小芳支付的1万元押金被小严取走。因此,福清市法院判决被告小芳及其父母返还原告小严聘金4万元。
(福州晚报记者 赵春宇 通讯员 融法)
本文来自:福州新闻网
http://news.fznews.com.cn/xsxw/2008-12-17/20081217ICnPCpIWzy2331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