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丈夫将在企业里的股份私下出售,妻子认为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上诉至法院,希望判定股份和转让所得款为共同财产。
2005年,丈夫王先生投资10万元,与他人合办了一家纺织花边行。2007年,王先生在未与妻子黄女士协商的情况下,将其所持股份以1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他人,并当日收取了全部转让款。
得知丈夫私自出售股份的行为后,妻子十分不满。她认为投资股份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独自占有转让款的行为侵害了自身权益。于是,黄女士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转让所得款13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王先生则提出双方还是夫妻关系,没有必要确认所谓夫妻共同财产。
长乐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丈夫王先生所持股份与转让所得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一审判决支持了妻子的诉求。
(福州日报记者 范雄 冯桦 通讯员 林栎)
本文来自:福州新闻网
http://news.fznews.com.cn/xsxw/2008-7-16/200871671L-0O7cXX22504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