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一少女与一已婚男子发展成为地下恋人,不料两人关系恶化,男子被迫写了一张50万元的欠条作为“分手费”,少女仅索得了8万元,遂执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男子全部兑现。
6月30日,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欠条的实质是原告小叶以胁迫手段,迫使被告陆某通过赔偿“青春损失费”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感情纠纷。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的约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依法驳回该少女的诉讼请求。
已婚男子俘获少女芳心
一个偶然的机会,河池少女小叶(化名)认识了中年男子陆某。陆某事业有成,有房有车,被小叶青春亮丽的外貌所吸引住了,此后经常约她出来吃饭、娱乐,大献殷勤。他出手阔绰,很快赢得了小叶的好感。
交往不久,陆某为了表示自己对小叶的爱意,对她说:“你家比较困难,你读书的费用由我来解决吧。”小叶喜出望外,对陆某的好感不由得迅速加深了。随后的日子里,陆某果然舍得下血本,出资数万元供小叶读书。在陆某猛烈的攻势下,俘获了小叶的芳心,两人突破道德底线,发展成为地下恋人。
虽然陆某与小情人交往非常秘密,但两人的畸情还是被陆某的妻子发现了。面对丈夫的出轨,陆妻非常愤怒,甚至想到了离婚。但是看在孩子的份上,加上陆某的苦苦哀求与忏悔,陆妻最终原谅了丈夫。陆某与妻子和好后,于是着手解决与小叶的分手问题。他多次约小叶出来协商,但小叶不愿就此分手,两人越谈越僵。
索赔50万元青春损失费
小叶见与陆某和好无望,由爱生恨,认为自己被陆某玩弄后无情抛弃,陆某必须要付出代价。于是,她向陆某夫妇提出赔偿50万元青春损失费的要求,面对小叶的狮子大张口,陆某夫妇当即予以拒绝。小叶非常恼怒,给陆某夫妇写了一封威胁信件,声称如果不给她50万元青春损失费,将对陆某夫妇不利。
小叶多次闹腾,纠缠不休,陆某被搅得焦头烂额。为息事宁人,陆某被迫与小叶商谈分手费数目。在谈判过程中,陆某长了一个心眼,他悄悄把谈话过程录音起来。几经交涉,今年1月5日,陆某写下了“从今尚欠小叶50万元”的欠条交给小叶。事后,陆某先后通过银行分期汇款共8万元给小叶,余款无论小叶如何催索,陆某认为没有必要再当“冤大头”下去了,于是拒绝支付。
小叶见索要分手费无果,向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起诉,要求陆某夫妇兑现剩余的“青春损失费”。
在法庭上,小叶只提供出上述欠条这一孤立证据。而陆某夫妇提供大量的证据证实,他们受到了小叶的要挟,其包括小叶所写的威胁信件,双方商谈分手费数目的录音资料等;还举出小叶几年来的收入情况,证实小叶不可能有50万元出借给陆某。
法院驳回少女诉讼请求
6月30日,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夫妇向小叶出具欠条是事实,但该欠条尚不足以证实小叶已实际将50万元交付给陆某夫妇;且小叶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以何种方式将钱交给陆某夫妇。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依法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而陆某夫妇提供的证据,不但证实了小叶与陆某之间曾存在地下恋情关系,同时证实了陆某向小叶出具欠条不具有真实对价关系,即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欠条的实质是小叶以胁迫手段,迫使陆某通过赔偿“青春损失费”的方式解除双方关系的协议。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故小叶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双方的约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发表时间:2008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