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梅川镇某村村民乐某夫妇,为享受天伦之乐,私下收养了他人送养的婴儿。不料两年后,婴儿父母反悔将乐某夫妇诉至法院。2013年3月14日,武穴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乐某与婴儿的收养关系无效。
2010年11月,湖北省武穴市女子吴某与广西籍男子倪某在外务工同居时生子倪某海。后因双方发生争吵分居,吴某遂将倪某海带回武穴市娘家抚养。2011年3月,吴某在家庭和经济的双重压力下,在未征得倪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将孩子倪某海送给乐某夫妇收养。2012年10月,吴某与倪某重新和好并准备结婚,要求乐某夫妇交还孩子倪某海,遭乐某夫妇拒绝。吴某遂将乐某夫妇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以及送养条件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并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吴某送养倪某海时,未经倪某同意,违反了《收养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依法确认乐某夫妇与倪某海的收养关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