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感情不和,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半年后,男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女方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她已经怀孕的临床检验报告,证明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不准离婚。
12月14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驳回原告马俊的离婚诉讼请求。
马俊与韩霞于1999年相识,2000年确定恋爱关系,2001年6月登记结婚。2002年双方一同前往广东打工。2008年,因韩霞怀孕,两人回到老家待产。2008年10月,韩霞生育一女。从2008年年底开始,双方大部分时间处于分居状态,女儿主要随韩霞一起生活。
2011年7月,马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韩霞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现状。因双方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半年后,马俊再次诉至法院,称其与妻子已分居多年,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随自己生活。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马俊与韩霞离婚,婚生女随母亲韩霞共同生活。
韩霞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双方自2001年结婚以来从未分居,并向法庭提交了其已经怀孕的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临床检验报告单,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不准离婚。
马俊辩称,韩霞的怀孕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即使韩霞怀孕,也与其没有关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委托一审法官与韩霞一同前往医院进行再次检查。经医院做尿妊娠试验,结论显示为阳性,证实韩霞确已怀孕。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从二审中韩霞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已经怀孕,并已经法院核实,且韩霞怀孕系其与马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马俊认为韩霞怀孕与其没有关系,但马俊未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韩霞与他人关系密切等,不宜否定韩霞怀孕与马俊的关系,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目前暂不适宜判决马俊与韩霞离婚,遂作出上述判决。
(顾建兵 杨 盛)
■连线法官■
本案中马俊再次向法院起诉时称其与妻子韩霞已分居多年,但韩霞却提交了其已经怀孕的医学检验报告单,足以证明双方并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虽然马俊认为妻子怀孕与其没有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两人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法院不予认定两人感情确已破裂。
“对妇女、儿童进行特殊保护是婚姻法的要求,在妇女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她的身体上和精神上均有一定的负担,需要照顾和抚慰胎儿,婴儿也需要妥为照料,这时母亲的精神和健康状况都会影响胎儿、婴儿的健康。如果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很可能给女方造成强烈的刺激,以至影响孕、产妇的健康,不利于胎、婴儿的发育和成长。”该案二审审判长顾华介绍说,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因女方在怀孕期间,马俊亦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提出的离婚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故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