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他对我百依百顺,我要什么就给我买什么,结了婚就变了一个人,我也不想跟他过下去了”。12月5日,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马某的离婚请求。
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于2011年初相识,因原告长相出众追求者甚多,被告为了能拥有一见钟情的爱人,不惜到处举债满足原告的各种要求。认识一年多来在吃喝、购物、旅游上的花销达到十万元之巨后终于获得美人芳心,双方于2012年5月在登记结婚。俗话说花钱容易赚钱难,为填补原告无节制的生活花销,被告外出打工赚钱但仍无法支撑家用。因为家庭经济状况不好,马某产生不满,现一纸诉状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生活不只是吃喝玩乐,更多的是共同建立起好幸福、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的责任。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在生活消费上应量入为出,量入为用,为今后长远的生活打下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