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毛明梭) 亲事没谈成,反而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了矛盾,本来相亲相爱的两人最终对簿公堂。为了彩礼的事,原告谢艳芳及其父亲多次到被告何神保家要求返还彩礼,双方发生了争执,被告情激之下,端起尿桶往原告及其父亲身上泼尿,引发了一起侵犯名誉权纠纷。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何神保分别向原告谢艳芳及其父亲各赔偿1000元,共计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谢艳芳与被告何神保自初中开始相识恋爱,于2010年3月11日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办结婚酒席当天,双方家长便发生矛盾,被告称原告谢艳芳父亲瞧不起他家境贫穷,结婚当天仍在劝说女儿离开他,这次矛盾让本该和睦相处的两亲家“结了梁子”。2010年7月9日,原告谢艳芳生育一男孩,两家关系变得缓和。2011年初,原、被告因生活压力双双外出打工,由于工种不同,小两口被迫两地分居。因为被告何神保家中条件困难,无力抚养小孩,在此期间小孩由女方父母抚养,此后因为照顾小孩造成的麻烦和生活开支,原告谢艳芳父母颇有怨言,两方家庭再次发生矛盾,此次原告谢艳芳听从父母的劝说离开被告家中。
2012年2月21日,原告谢艳芳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何神保离婚,经双方协商,同意调解离婚,婚生小孩何小睿随原告生活,原告借被告父亲的15000元抵作被告支付给小孩的抚养费,原告无需偿还,被告享有小孩的探视权。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在信用社贷款,原告作为担保人共贷款20000元,用于购买被告父亲保险,由被告何神保偿还。原、被告结婚时原告的嫁妆:微波炉、电冰箱各1台归原告所有。收到调解书后,原告到被告家中要求取回彩礼,但遭到被告及其父母的拒绝,被告要求原告按风俗出家门时“放鞭炮”,并要求“扯红布”挂在被告家门口,寓意告知邻里“媳妇出门,要嫁给别人”,原告方能取回彩礼,此举对女性有一定羞辱性,原告当即拒绝。此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家中要求返还彩礼,均遭到拒绝。2012年9月23日,原告及原告父亲再次到被告家中要求被告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返还彩礼,双方发生激烈争吵,被告情绪激动难以控制,端起屋外的尿桶往原告及原告父亲身上泼尿。事发后,两原告到派出所报案,经多方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两原告将被告何神保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泼尿,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造成原告精神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原告主张赔偿数额过高,且原告方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法院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后,为消除影响,定分止争,遂作出了被告赔偿两原告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