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6万的巨额拆迁款被王先生存在了前妻李女士的账户里,王先生表示李女士只是暂时保管,李女士则坚称王先生的行为是履行离婚协议,二人各执一词。王先生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立刻返还拆迁款6869436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先生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08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后,考虑到抚养孩子和住房问题,双方并未分居。2012年,原告名下的181号院面临拆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因腾退181号院共补偿原告拆迁款6869436元。2012年10月10日,拆迁方将上述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告。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为防止其他家庭成员就该笔拆迁款与原告发生争议,经与被告协商,约定由被告暂时替原告保管上述拆迁款。原告当日将拆迁款通过银行转存方式转至被告账户内。2012年10月14日,原告向被告索要上述款项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原告特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拆迁款6869436元。
被告李女士辩称,双方不存在保管关系,原告给付被告款项系其自愿履行离婚协议的行为;货币属于种类物而非特定物,无法返还;原告亦认可赠与声明系按拆迁方要求出具,该声明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仅为了多得拆迁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与李女士原系夫妻,双方于2008年6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当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现有宅基地两处,即181号和317号(门牌号后变更为288号)全部归女方所有。后181号面临拆迁,拆迁过程中,李女士、王先生曾出具一份《声明》,载明:“李女士自愿将181号宅基地240平米赠予王先生所有。现双方无疑问,如出现纠纷,自行解决”。2012年9月21日,村民委员会与王先生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以纯货币补偿方式进行181号宅基地腾退,腾退所得款总额为6869436元。2012年10月10日,王先生收到腾退所得款,并将上述款项转入李女士账户内。
庭审中,李女士出具了《货币补偿协议书》原件,其称,该《货币补偿协议书》系王先生转账当天一并交付的。王先生称,该《货币补偿协议书》系李女士私自拿走的。
另查,王先生、李女士分别于2012年9月再婚。
法院向村委会和拆迁公司进行了调查,二者均称:王先生与李女士分别就两块宅基地签署了补偿协议,王先生签的是181号(货币补偿),李女士签的是288号(回迁房补偿),村里不可能把两块宅基地认定为一个人的名义,一人只能签一份补偿协议,一个人不可能有两份奖金(腾退补助费及奖励费)。
法院认为,在双方已离婚数年并已分别再婚的情况下,王先生给付李女士巨额款项且双方无书面约定;依据法院向村委会及拆迁公司调查所得,双方当事人就两处院落各自签署一份拆迁补偿协议所得利益明显大于李女士一人就两处院落签署一份拆迁补偿协议所得利益。综上,对王先生所持双方系保管关系一说,法院不予采纳。王先生将其所得6869436元拆迁补偿款自愿给付李女士的行为,应视为其对李女士的赠与,且该赠与合同已生效并履行。王先生要求李女士返还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