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只有年轻人的花前月下、两情相悦才是美丽的,“黄昏恋”执手相伴夕阳红,也不啻为人生的一道美丽风景。进入人生暮年的老年人,同样需要情感的慰藉、爱情的滋养。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老龄化社会的逐步形成,老年人再婚率不断提高。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两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进行调查后发现,老年人再婚后又离婚的比率呈上升趋势,且幅度较大。
再婚老年人为何与新伴侣分手,重返孤独境地?
缺乏感情基础
丰台法院再婚老年人离婚问题调研人吴中华认为,再婚老人离婚原因主要在自身。
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感情基础不牢。大多数老年人再婚前与对方认识时间短,在不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觉得对方还顺眼,仓促成婚。如果生活习惯和教育背景以及个人修养差异比较大的话,双方重新磨合较难,婚后易出现矛盾。
再婚目的性强。有些老人因为自己身体不好,儿女又不在自己身边,想找一个老伴照顾自己饮食起居,把老伴当成“保姆”;有的老年人经济条件差,儿女无能力赡养,想找一个有较强经济实力的老伴来依靠;有些老年人再婚是急于解决住房或子女户口等。一旦再婚后发现自己的目的达不到时,就会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分手。
总是与前任做比较。绝大多数再婚老人与原配偶生活多年,建立了深厚感情,再婚后在情绪失落或与现在的配偶发生矛盾时,不由自主拿对方和原配偶作比较。再加上没有血亲关系,彼此容忍不够,婚姻维持起来很困难。
缺乏忠诚性。有些老人再婚后只想维护自己的利益,经济上斤斤计较,各打小算盘,私存小金库留退路,缺乏同甘共苦的思想,导致感情破裂,分道扬镳。
该院法官刘辉讲了自己审理过的一个案例。
60多岁的于先生是北京人,丧偶,有房、有车,退休后又找了一份工作,收入尚可。50岁的王女士为非京籍,已离异两次。二人于2008年初相识,两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后,于先生的退休金及打工工资都由王女士掌管。一年多的时间里,双方的感情尚好。
后来,于先生向王女士询问存款情况,王女士不告诉他具体数额。本来双方认识时间很短,缺乏了解,加之王女士没有工作,不理家务,又经常出去跳舞,逐渐引起于先生的不满,双方产生矛盾,于先生决定不将工资交给王女士,王女士大怒道:“我嫁给你就是为了能够在北京生活,有人养老,有房住。你不愿意给我花钱,嫁你干吗。离婚。”随后,王女士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于先生给付住房补助10万元。
此时,于先生才发现,原来王女士与其结婚并非对自己有感情,而是另有企图。他同意离婚,但不同意给付王女士住房补助,并提出要求分割共同存款,但因没有证据,他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由于王女士没有收入、住房,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法院判决于先生给付王女士一定数额的经济帮助。
刘辉说:“此案提醒老年人决定再婚时应当多进行了解、多沟通,确定双方确有感情,具备婚姻基础后才能登记结婚,切勿草率结婚。”
子女干预
吴中华的调研发现,再婚老人离婚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子女干预。
吴中华认为,子女反对自己的父母再婚,有多种心态:认为老人再婚“丢人现眼”,不愿与继父或继母相处,更不愿意将来伺候继父继母,更担心遗产落入他人之手。
一般来说,离婚的老人都由其子女作诉讼代理人,双方子女在法庭上互相指责争执,帮着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赢取利益,致使矛盾越来越激化。这些老人一开始想离婚的很少,但是随着案件进展到一定程度,已撕破脸皮,老人的心理逐渐产生了敌对情绪,一般会站在自己子女这边,最终与老伴决裂。而离婚后,有自己房产的老人很少独占一套房屋,大多数是和子女一起住。
刘辉曾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例:
蔡先生与张女士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1999年,因蔡先生再婚前单位分配的公有住宅可以按房改政策购买,蔡先生、张女士与张女士的女儿、女婿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一、购房款由张女士之女儿、女婿出资;二、购买房屋后,由蔡先生、张女士居住到不在此房屋居住止,之后房屋再由张女士的女儿、女婿居住,并把房屋过户到张女士女儿的名下,与蔡先生所有的亲属无关;三、当蔡先生、张女士不在此房屋居住时,不允许蔡先生的子女居住。
之后,此房屋一直由蔡先生、张女士居住。2009年,蔡先生患病卧床,其子女为了照料蔡先生要在此房屋居住,引起张女士及其女儿的不满,双方产生矛盾,张女士的女儿将蔡先生的房产证拿走。
蔡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张女士不同意离婚,且蔡先生表示起诉离婚是为了要回房产证,而张女士的女儿也承认错误,将房产证归还给蔡先生,蔡先生撤诉。
但此次诉讼,在双方心中埋下了阴影,双方都开始互相戒备。蔡先生的子女认为房子应该有自己的份,为防止张女士及其女儿将房屋过户或卖掉,开始在上述房屋内居住。两家的矛盾开始激化。张女士离开了上述房屋,到其女儿家居住。
2010年,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蔡先生离婚。在庭审现场,双方的情绪都很激动,互相指责,对婚后的财产更是寸草必争。两位老人对婚姻也彻底绝望,均表示同意离婚。法院最终判决离婚,并对家具、家电、存款等动产进行了分割。
离婚案件虽然审结了,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和解,还会因住房问题诉至法院,矛盾并未因两位老人的离婚而解决。
法官提醒
法官们认为,少年夫妻老来伴,老年夫妻之间互相帮助、体贴、谅解、支持,相依为命、相濡以沫的感情,是老年人幸福生活的重要支柱,即使子女很孝顺、保姆服务很周到,也无法替代老伴的作用。再婚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满足他们重新组合的心愿,使他们在经历人生风雨之后能得到精神慰藉和愉悦,有一个温馨、安宁、幸福的晚年。子女以种种理由加以干涉,就是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是违法行为。
法官们同时提醒,再婚之前做好双方婚后生活、财产等方面的约定或协议,采取法律手段将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和双方子女对两位再婚老人应尽的赡养义务明确下来,进行财产见证或公证并履行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减少子女对父母财产的担心,减少和杜绝以后的隐患和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