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照顾79岁的邹录生活起居, 58岁的邹秀与其结婚,因年龄差异,婚后双方并未能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结婚未满三年,因生活烦事产生纠纷。日前,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现年82岁的邹录,因女儿在外地忙于工作,无法全天陪护,为考虑长期雇一名保姆照料其日常生活,于2009年10月,经他人介绍邹秀照顾其生活,同年11月16日,双方到谷城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一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双方约定:自双方结婚后,邹录除承担双方的生活费外,每月给付邹秀500元,邹录一两间两层172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归邹录个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如邹录去世后由其长子和次子继承。为解决邹秀以后的住房问题,邹录每月付女方以后的租房准备金100元。协议签定后,因邹录调资,将每月给付邹秀500元增加至800元。双方领结婚证后不久,邹录认为邹秀不照料其生活,并怀疑擅自拿走现金和变卖家中财物,引起不满,双方由此产生矛盾。2012年4月18日,邹秀以到外地女儿居住地看病为由,将其个人物品及结婚证书带走离家不归,邹录打电话要求其回谷城协商处理离婚事宜,遭到邹秀拒绝。为此,邹录向谷城法院起诉,要求与邹秀离婚。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互不相识,双方经他人介绍的当天,被告邹秀即与原告邹录共同居住生活,一个月后登记结婚,双方没有婚姻基础。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又因原告认为被告邹秀经常借治病住院为由,不照料其生活,并怀疑被告邹秀擅自拿走家中存放的现金和变卖财物,因而对被告产生不满情绪。双方虽然登记结婚,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被告邹秀在庭审中称,与原告登记结婚是为了在邹录去世后能够享有抚恤金,由此分析,婚后双方并未能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邹秀辩称,与原告结婚后,遭到其子女打骂,身心受到伤害,在住院期间,其女儿付给原告住院费3000元,要求原告给付现金5000元,但未能就其遭受家庭暴力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考虑到被告邹秀与原告离婚后,生活会有一定的困难,原告应酌情给予10000元的经济帮助为宜,同时应支付被告住院期间女儿垫付的3000元费用。
依照《婚姻法》有关条款,谷城法院判决邹录与邹秀离婚,在本判决三日之内给付被告邹秀经济帮助10000元,返还被告邹秀女儿垫付的住院费3000元,合计13000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