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场地被杂志社进行拍摄所占用,经过制止无效,影响婚礼效果。一对新人宋先生和张女士将《时尚》杂志社诉至朝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时尚》杂志社确有过错,判令其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2011年2月12日,宋先生和张女士与北京某餐饮公司签订《某餐厅2011年婚宴协议》,双方约定餐饮公司在2011年4月24日为宋先生和张女士提供唐廊餐厅一层两个餐厅及新娘化妆间一间作为婚庆场地;宋先生和张女士可于活动前一天在唐廊公司允许的时间内提前进场布置。在餐饮公司提供的《某餐厅婚宴提供项目及注意事项》中列明,餐饮公司提供的项目包括草坪、蛋糕刀、五层香槟塔等。
2011年3月19日,宋先生和张女士与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婚礼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婚礼仪式开始时间为4月24日10时28分,服务费用合计为30 790元。上述合同附件列婚庆服务项目包括地毯(长20米、宽2米崭新白地毯,价格600元)、伴娘手捧花(两束、400元)、蛋糕刀、香槟杯装饰(赠送)等。
2012年4月24日当日,《时尚》杂志社组织摄影师、模特在餐厅宋先生和张女士的婚礼现场进行了婚礼题材拍摄,拍摄过程中使用了新人为婚礼准备的蛋糕刀、蛋糕、手捧花等。后杂志社将其中部分照片刊登于2011年*月号的《时尚新娘》杂志中,在所刊照片注明“特别鸣谢婚礼新人/宋先生和张女士……”。
庭审过程中,宋先生和张女士的朋友到庭作证,证明婚礼当天《时尚》杂志社在婚礼现场进行拍摄、宋先生和张女士制止过杂志社的拍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先生和张女士为举办婚礼与餐饮公司、婚庆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取得了使用婚庆场地以及接受婚礼服务的权利,基于婚庆、婚礼服务的特殊性质,宋先生和张女士据此享有的权利具有排他性。《时尚》杂志社并无合法、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在婚礼当日使用婚礼场地以及新人为婚礼准备的物品进行拍摄的行为经过了权利主体即宋先生和张女士本人或者新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同意,因此,法院认定《时尚》杂志社确有过错,其拍摄行为构成对宋先生和张女士合法权利的侵犯。根据一般婚礼习俗,婚礼宾客陆续到场的时间会早于仪式开始时间,仪式开始前也通常会进行一些与仪式相关的最后筹备工作。因此,《时尚》的拍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给婚礼的现场秩序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客观影响到新人的婚礼效果。按照常理,婚礼的举行对于一对新人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宋先生和张女士主张《时尚》的侵权行为给其二人造成了精神损害后果,据此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于法有据,合乎情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法判决《时尚》杂志社以书面方式向宋先生和张女士赔礼道歉;《时尚》杂志社赔偿宋先生和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驳回宋先生和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