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凌晨,中国经济网女记者丹丹在刚装修好的婚房11楼跳楼自杀,顿时婚房变凶宅。
根据媒体报道,该女记者自杀的原因是未婚夫跟另外一名女孩出轨。
其在自杀前,在朋友圈发布留言,对其生前男友仍依依不舍,说到“今生今世你欠我一份情和一个已经承诺好的未来。”
一时间,网友除了对该男子口诛笔伐之外,还关心男子出轨致人自杀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因感情纠纷,一方自杀,另一方无需担责。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却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以下案例,都是一方自杀,另一方不尽救助义务而被判刑的。
一、分手时,一方服洁厕剂自杀,另一方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唐银秀与被害人肖某某曾建立恋爱关系,后被害人肖某某与唐银秀分手。2015年2月4日晚,被告人唐银秀打电话约被害人肖某某到被告人唐银秀女儿租住的贵阳市云岩区黄山冲二组出租房内商谈解决两人的感情问题。
次日上午九时许,两人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肖某某提出要么分手要么就一起去死。被告人唐银秀即从该房内的厕所拿出一瓶平日用于清洁厕所的液体(经鉴定,含有H+和SO42-物质)并倒入两个一次性塑料杯中,但其自己并未喝下。被害人肖某某喝下杯中液体后,与被告人唐银秀发生抓扯。被告人唐银秀用脚将被害人肖某某踢开后,持房内的木棒对被害人肖某某后脑进行击打,又绕到被害人身后,持该房内的菜刀对被害人肖某某头部、后颈部进行砍杀。被害人肖某某受伤后逃出房间呼救,附近居民闻讯赶来,发现被害人肖某某受伤流血,在场群众彭某某即电话报警并通知120进行急救。
被告人唐银秀明知群众报警后仍留在现场,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对其盘问时,其如实供述用木棍和刀杀伤被害人肖某某的过程,并被公安机关带离现场。2月5日12时许,被害人肖某某被送往贵阳医学院(现更名为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抢救,医院对其清创包扎伤口、洗胃抢救治疗,于当日16时50分许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银秀在被害人提出要么分手要么一起去死的想法,从厕所拿出并将含有H+和SO42-物质的液体倒入两个杯中任由被害人喝下自杀的行为,证实被告人唐银秀对其行为将导致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放任态度,任由发生,被告人唐银秀应当防止被害人受强酸腐蚀内脏的结果但是以不作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刑法的必然因果关系,故被告人唐银秀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客观行为上积极将含有H+和SO42-物质的液体倒入两个杯中,最终致被害人喝下该液体,且非但未及时采取施救措施,反而在被害人与其抓扯过程中,分别持棍、刀等物对被害人头、面部等要害部位进行打杀,被害人最终因强酸腐蚀性物质引起消化道及腹腔严重化学性损伤而死亡。被告人唐银秀的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筑刑一初字第112号)
二、不愿与情妇分手,不断骚扰、恐吓情妇,导致情妇当面自杀而不尽救助义务,构成故意杀人罪
2010年10月,被告人祝恩成与被害人严某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13年10月,祝恩成与其妻杨某某离婚后欲与严某某结婚,但遭到严某某拒绝,二人因此产生矛盾。
2013年11月,祝恩成与杨某某复婚后仍不愿与严某某分手,便将严某某的网络QQ昵称改为“无聊的女人”,并注明“没事无聊,电话139****7298”,致杨恩民、张洛锋等人给严某某打骚扰电话、发骚扰信息,严重影响了严某某的正常生活,严某某被迫向朋友求助,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案发前几天,祝恩成频繁打电话、发短信,持续恐吓、侮辱、刺激严某某,致使严某某产生轻生念头。
2013年12月15日晚9时左右,严某某在祝恩成家用刀将自己腹部刺伤,祝恩成明知严某某腹部被刺伤面临生命危险,未向同楼邻居求助、未拨打120急救电话,未向路人和过往车辆求救,而是将严某某从其家背至县国税局门前的亭子里,将严某某伪装成靠坐在亭内座椅上后径行离开。14分钟后,祝恩成拨打120急救电话,谎称见到一不认识的人醉酒在亭子里,120值班人员让其拨打110报警或者给县中医院打电话并提供了县中医院的电话号码,祝恩成知悉后既未拨打电话报警,也未拨打县中医院的电话,而是连夜驾车离开洛南县。
次日上午8时28分,一群众发现前日晚9点多独坐在亭内的严某某仍独坐在此,遂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严某某已死亡。经法医鉴定,严某某生前系被锐器刺伤腹部,致左髂总动脉破裂出血,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恩成故意更改被害人严某某的网络QQ号昵称和签名,将严某某的手机号码公布于网络,造成多人给严某某打骚扰电话、发骚扰信息,影响了严某某的正常生活,并在案发前又持续、频繁打电话、发短信,恐吓、侮辱、刺激严某某,致使严某某产生轻生念头。当严某某在祝恩成家自杀(伤)时,祝恩成对严某某即负有救助义务,其在有能力救助,并存在避免严某某死亡结果发生可能性的情况下,为逃避责任非但不救助,反而在严冬的夜晚将严某某抛弃于路边凉亭。其主观上放任严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本案中,被害人自杀(伤)是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祝恩成不履行救助义务是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原因,系一果多因;且祝恩成主观上没有积及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目的,属间接故意,故祝恩成不履行救助义务之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犯罪。(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陕10刑终53号)
三、小三发现男子有小四后跳水自杀,男子不尽救助义务而逃离现场,构成故意杀人罪
2014年7月30日15:30时许,被告人詹桥驾车将情人秦某某带到红安县城关镇松林村彭家楼湾旁的金沙河水库岸边,在车内秦某某追问被告人詹桥是否在前天去武汉会见另外一个情人时,遭到詹桥的否认。秦某某趁詹桥到河边洗脸之机偷看詹桥手机信息,见詹桥当天中午与武汉情人有通话记录后,非常生气,并与被告人詹桥发生争吵。气急之下,秦某某从被告人詹桥的车上下来并脱掉身上的衣服和鞋子往水库里走。当秦某某往水中走了大约十几米远时,詹桥追上从后面拉住秦某某右手上臂,但被其挣脱。随后,詹桥又到秦某某前面阻拦。在阻拦过程中,詹桥因失去平衡倒在水中,其间用脚踹了秦某某一下。当詹桥浮出水面时未见到秦某某踪影,便独自游回岸边。尔后,詹桥既未积极寻救秦某某,又未呼救和报警,而是慌忙驾车逃离现场,致使秦某某因无人及时救助而溺水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詹桥向秦某某的亲属及相关人员隐瞒秦某某溺水一事。
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桥与被害人保持较长时间的情人关系,被害人因与被告人的感情纠葛而产生轻生的念头,而詹桥的先行行为诱发了被害人的投水自杀行为,所以被告人詹桥对被害人的自杀行为应当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尤其是在当时处于荒郊野外、人烟稀少的特定环境和空间条件下以及明知被害人不识水性的情况下,被告人更应尽到救助义务,但在发现被害人没有浮出水面有可能溺水死亡时,被告人詹桥非但没有实施任何求救、报警等救助行为,而是置被害人是否溺水、是否可能死亡于不顾,置现场被害人散落的衣物不闻不问,驾车迅速逃离现场,其主观上存在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心态,最终导致被害人因失去救助的机会而溺水死亡结果发生。被告人詹桥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鄂红安刑初字第00030号)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负有救助义务的前提是“先行行为”对使他人处于“危险状态”。负有救助义务的一方,对死亡的发生持有一种放任的态度——见死不救,她死她的事!
至于女记者丹丹自杀前,其未婚夫根本无从得知,更不在现场,并没有案例中“见死不救”的行为,主观上对女记者的死没有放任,客观上也没有救助的可能。
如果其未婚夫在婚房现场与女记者吵闹,女记者进而跳楼自杀,也并不一定可以认定其未婚夫见死不救。因为从室内到跳楼也可能是瞬间之事,期待其未婚夫能反应过来并去救人,也是强人所难的。
相反,如果女记者服毒或上吊,其救助的时间完全来得及,可以比较容易地通过其未婚夫的客观行为来推断其是否见死不救。
所以,想报复出轨男,偷偷地自杀,没什么卵用,还是便宜了那个妖艳贱货。
当然,当着他面自杀,虽有可能让其担责,但也搭上自己的性命,根本不值。人生那么长,不遇到一两个渣男,又怎能知道什么是好男人呢?
经得起感情风浪的女人,往往是能抓住幸福的。
十年之后,回头看,曾经的痛苦,其实根本不算啥。
朋友圈里,有人对此事件的一条评论,我觉得很好:
那些找我办理离婚的女人,好多都认为能尽早离开那个渣男,原来是那么幸福的事!
我说,对啊!你现在比很多已婚的都幸福。因为你由有机会选择了!
来源|离婚大师(lihundashi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