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岁的李老太太带着孙女将前任儿媳小宋告上法庭,称小宋在明知前夫大明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与其争吵,导致大明情绪激动猝死。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小宋与死者大明原是夫妻,当时两人居住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某居民楼内。2007年,两人离婚,房屋归大明所有。直到2009年11月,小宋才从该房屋搬出,但仍保留着房屋钥匙。
2010年6月某日晚上9点钟左右,小宋来到大明位于五层的住处返还钥匙。大明突然提出要与小宋复婚,否则不让小宋出门。
小宋拒绝后趁大明不备逃跑,大明一直追到四层,与小宋拉扯,并将小宋的皮包拿走送回了自己的住处。之后,大明再次跑出来继续追赶小宋,但走到四层和五层之间时突然摔落,倒在了四层楼梯口,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大明的母亲李老太太,女儿小婧以小宋明知大明患有心脏病,却因琐事与其争吵致其死亡为由,诉至房山法院,要求小宋支付大明死亡赔偿金160428元,医疗费级丧葬费2901.76元。
李老太太诉称,在小宋和大明婚姻存续期间,大明就被查出有心脏病,小宋对此早已知晓。当初小宋住在大明的房屋中,是为了解决她当时的居住困难。
小宋辩称,据其所知,大明从未被查出患有心脏病,也未告诉过自己他有心脏病。至于后来继续住在大明的房子里,是因为大明想要和好,将其接过去的。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大明的死因与小宋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小宋对大明的死亡不具有过错,因此小宋对大明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大明死亡事实的存在,故依公平原则,小宋应对于大明的死亡给予适当补偿。
为此,法院判决小宋补偿原告李老太太、小婧经济损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