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我女儿与中专同学在校时就建立了恋爱关系,毕业后,两人瞒着双方父母在外地办理了结婚登记。
我和丈夫了解后发现这个男孩品行不好,反对女儿和他在一起。最近,我们得知这个男孩至今未达到法定婚龄,是通过“手段”办婚姻登记手续的。
我们到民政局咨询过,工作人员说,我们可以去法院申请宣告女儿和对方的婚姻关系无效。请问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我有资格吗?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宣告婚姻无效是指结婚当事人虽然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但须经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无效后,该婚姻自始无效。
有权依法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为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其中以利害关系人为请求权人,其范围应当适度,过窄不利于防治违法婚姻,过宽则不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根据婚姻无效的原因不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分别为:
第一,以重婚为无效原因,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当事人、当事人的合法配偶和其他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第二,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无效原因,请求宣告无效的,请求权人为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三,以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无效原因,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当事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四,以未到法定婚龄为无效原因,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结合黄女士掌握的情况,如果对方确实未达到法定婚龄,作为黄女士女儿的近亲属,黄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黄女士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宣告女儿的婚姻无效。
读者朋友,如果你有法律方面的难题,可以联系本报《帮你问律师》栏目,邮箱999news@163.com。请留下电话,以便回复。
(福州晚报记者 姜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