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定得太高 可请法院酌情调低
■本报记者姜福涛
读者沈先生:去年,我向朋友陈某借了10万元,当时我写了一张借条。借条中约定借期一年,如到期未还,则按该借款金额每日1%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此款到期后,陈某多次上门催要,但我无力偿还。请问,法院会支持这笔违约金吗?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给予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给予适当减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以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由此可见,沈先生与陈某约定每日1%的违约金明显偏高,对这笔过高的违约金沈先生可请法院酌情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