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董和女友晓林已经订婚,双方正在筹备结婚,准备过上幸福的婚姻生活,没想到在这一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的变故,最后闹得双方不欢而散。这婚是结不成了,小董的家人便提出让女方全额退还订金,但女方在退还了部分订金后,以晓林名誉受损为由拒绝退还剩下的订金。双方因订金问题再次发生不快,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媒人牵线一个月订婚
今年9月份左右,小董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农家女孩晓林。由于小董家和晓林家相隔甚远,见面不易,便经常互通电话保持联系,双方感情也开始逐渐升温。其间,晓林和她的母亲在媒人的引领下到过小董家一次。
随后,远在广西做生意的小董的母亲陈女士得知儿子有了对象后,十分高兴,立即从广西赶回家中。
9月24日后,陈女士和其母亲两次来到晓林家进行了实地考察。双方在媒人的家中,就一些订婚的事宜进行了商讨。
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男方在订婚时要给女方相应的订金和金首饰。双方在媒人的见证下,约定了订金的数额。此时,媒人提出写张字据,注明相应的数额和款项。但此时的陈女士觉得,自己既然是诚心来的,写字据未免太见外,而且她也担心此字据的设立会给孩子以后的夫妻生活留下矛盾,便没同意。
随后,在媒人的撮合下双方挑好日子,在10月7日订婚。10月7日这天办完订婚宴席后,陈女士把随身带来的1.03万元订金给了晓林的家人,另外又给了1300元的摆酒钱。而此时晓林的家人提出,陈女士未给金首饰,不合礼数。陈女士告诉记者,她以为这1.03万元已经包含了金首饰,但既然女方提出,她想起家中还有一些金首饰,便点头同意。当天下午,陈女士和小董、晓林便一起回到陈女士家中。
然而在寻找金首饰时,金首饰却遍寻不见。陈女士答应晓林第二天去买。当晚,由于小董的新房还未收拾,晓林便被安排住到了小董婶婶家。到了第二天,陈女士的存折又一时找不到,买金首饰的事情便耽搁了下来。此时的晓林打电话到家中,向母亲说明情况并提出要回家。陈女士几番劝阻,都无法说服晓林。
在晓林回家那几天,陈女士便和晓林的媒人取得联系,说既然订婚了,双方的关系已经确定,让对方说服晓林来其家中。随后,晓林又再次回到陈女士家,这次,陈女士腾出新房让晓林住下。
婚前同居女方被“强奸”
晓林在陈女士家住了两天,第一天双方相安无事,而到了第二天晚上,小董和晓林便发生了性行为。此时双方还未正式登记领取结婚证。第三天早上,晓林便打电话回到家中向母亲讲述了两人间发生的事情。晓林称小董是在其不愿意的情况下“强奸”了她。随后,晓林的母亲打电话给陈女士,告之情况。当场陈女士和晓林、小董进行了确认,但小董称其与晓林发生关系,并非“强奸”。晓林随后再次回到母亲家中。此时的小董还是想和晓林在一起,并开始打电话给晓林,但晓林不愿意再去小董家。就这样双方僵持了20多天。
退彩金,双方各持己见
到了11月6日,距订婚已经过了一个月。着急的陈女士便再次和晓林的媒人取得联系,并和媒人一起来到晓林家。陈女士告诉记者,当时晓林的家人提出,让小董和晓林结婚是可以的,但婚后发生的事情,娘家不管;或者女方退一部分订金,双方的关系就此了结。
此时的陈女士还是想成全两个年轻人,对女方提出的第二个方案不敢应承,而对女方的第一个方案又有所担心,犹豫不决。从女方家出来后,女方的家长又追上陈女士,提出还是退掉一部分订金了结这桩婚事。在旁人的劝说下,陈女士拿过了女方退还的4000元订金。回到家中后,陈女士也请教了亲朋好友,认为既然亲结不成了,那剩余的订金应该退回来。
次日下午,记者在晓林的媒人家见到了晓林的母亲。晓林的母亲告诉记者,原先让晓林和小董订婚就是愿意结这门亲事,小董家对先前的承诺一直没有兑现,这让她一家感觉受到了欺骗。而在晓林向其哭诉在小董家被“强奸”的遭遇后,身心受到伤害,她便不愿意再结这门亲事。而此事在村里传开后,她女儿的名誉受到了侵害。而她最后同意退还4000元订金,也是不想再把事态闹大,可算是仁至义尽。而对于陈女士提出的退还剩余订金,她坚决不能接受。
退彩金要合理合法
对此,福建法律咨询网首席律师蔡思斌认为,根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据此,女方应退还男方的彩礼,其中扣除女方因订婚所花去的必要的开支。对于在订婚后男女双方发生的性关系,女方称被男方“强奸”,这需公安部门调查认定。
蔡律师说,对于目前男女双方发生的婚前性行为,双方做为成年人,应该都知道此行为带来的后果,应对此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对于小董和晓林的情况,在结不成亲的情况下的彩礼退还问题,从法律层面上讲,女方要退还彩礼。但从民间传统道德观念上看,由于双方在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又结不成亲,这在农村对女方名声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不良影响,从这个层面上看,女方要求扣留部分彩礼做为补偿也在情理之中。
(福州晚报记者 吴海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