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6年8月27日,王玲与林俊杰结婚。后王玲将其户口迁至林俊杰所在住址即仓山区盖山镇。2010年,前述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同年12月7日,林俊杰的父亲林林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福州市闽江下游防洪工程建设公司及拆迁实施单位福州兴盖鑫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就补偿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其中,拆迁安置的享受人口为四人,即:林林及其妻子吴莉莉,林俊杰及其妻子王玲。后林林取得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福湾新城春风苑C区33#1108号、33#1208号105户型的二套安置房(未办理产权证)。林俊杰于2012年5月4日死亡。2012年5月25日,林林与叶淑娥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以650000元的价格将福州市仓山区福湾新城春风苑C区33#楼1208单元的安置房(面积为102.44㎡)出售给叶淑娥。2013年10月21日,林林又与杨起龙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以930000元的价格将福州市仓山区福湾新城春风苑C区33#1108单元的安置房(面积为102.44㎡)出售给杨起龙。后,王玲请求分割属于其的45㎡的人口基本面积。
法院观点:
仓山法院:本案于2010年12月7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成立。根据福州市的拆迁政策规定及该拆迁安置协议书的约定,本案拆迁安置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人口为四人且每人享受45㎡的安置房人口基本面积指标,而共同取得105㎡户型的两套安置房。其中,原告享受一个人口的45㎡基本面积保护指标,其作为被告家庭户成员,安置房份额应从该两套安置房中进行分配。鉴于被告已将安置房出售,故原告诉请主张就其所享有的安置面积45㎡支付折价款,可予支持。但原告主张按10000元/㎡标准计算,缺乏依据,本院比照被告出售两套安置房的均价作为计算依据,即(650000元+930000元)÷(102.44㎡×2)=7711.83元/㎡。则原告个人所有的安置面积折价款应计为347032.35元。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人口政策安置补助费,因该项费用系基本面积政策享受人口所共同享有的,故原告有权按其个人享受的45㎡安置面积分得该笔费用,即350元/㎡×45㎡=15750元
蔡思斌律师评析:
依据福州市相关政策规定,对于特定地段的房屋拆迁可享受人口基本面积指标,包括每人45㎡甚至是每人135㎡,就福州而言,享受人口基本面积指标的主要集中于仓山、晋安等旧城区,而补偿面积基本均是以每人45㎡为标准。而就此而言,补偿对象即是落户于该房屋内的人口,也就是说夫妻之间或是婆媳之间只要是一方名下房产,该房屋户口内人口均可享受该补偿。
那么,当家庭成员之间就此要求分割,而安置房屋又于请求分割前就已出售的,此时应当如何进行分割补偿?本案则是依据出售时每平方米的价款确定相应面积的补偿款。显然,如若出售与分割时间相差达数年甚至数十年之久的,如此确定方式显然会因货币贬值升值等因素,无法达到绝对之公平,但就本案而言,在时间相差不至于太长,此类因素相对影响较小的情况下,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确定补偿款无疑是一种相对公平且便捷的计算方式。而就如若是相差数年甚至数十年等时间跨度大的情况,则可由法官结合出售款及相关情况予以酌情确定。
本文摘录于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