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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业十余年,经办过数百宗婚姻案件,在诸多离婚案件当中不乏碰见这样的情形:夫妻双方分居数年,其中一方无论有收入与否,对另一方及子女均不闻不问。每每当事人总是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对方多年不尽丝毫家庭责任,必须要求他支付抚养费!那么到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这样的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焦点:在夫妻分居期间,一方要求另外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否应予支持?
支持者认为,父母对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且该义务不受夫妻关系是否存续或是否共同居住的影响,作为父母应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反对者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用自己的收入独自抚养子女,其性质仍是在用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子女。因此,在共同财产未分割的情况下,一方抚养义务的履行,应视为双方抚养义务的履行,一方要求另一方主张子女抚养费无法律依据,且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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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是社会道德的必然要求。
父母子女间的亲密关系,为教育子女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教育好子女是父母双方社会道德的必然要求。父母不但要对未成年子女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教育,同时为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学习和受教育提供应有的物质条件。这是一种源于血脉亲情的天性使然。
二、除了基本的道德要求,父母抚养子女更是一种法定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在子女独立生活之前,不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是离婚以后,都不能免除。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另一方完全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所以,本案中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儿就抚养费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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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抚养子女享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独立诉权和独立财产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抚养费纠纷的原告系子女,而非配偶一方。因子女往往是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民事活动。配偶一方通常只是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而出庭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的抚养费,只能用于子女的日常生活开支,而非成为另一方的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后,另一方只是作为女儿的监护人来代为管子女个人财产,且处分该个人财产时也必须出于为子女利益的目的。
四、夫妻分居期间,共同财产制度已失去基础,一方不应再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进行抗辩。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财产权”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共同财产制度的基础是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包括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夫或妻任何一方均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和决定权。但如双方分居多年,一方对另一方所取得的财产早已丧失了支配权和处理权,其财产也并未用于抚养子女等家庭支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已丧失了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事实上已经名存实亡,在这种情况下,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原本的意义,来主张夫或妻一方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就视为另一方履行了抚养义务。这实际上是将夫妻双方的抚养义务,完全转嫁给了一方,这对实际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无疑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初衷。
五、未来的司法解释很有可能即将明确一方于婚内主张子女抚养费的法律依据。
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各地审判实践的不统一。所幸的是,该问题已经得到了关注。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中第十一条已规定:“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不能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主张其支付抚养费。”,尽管该司法解释尚未正式公布,但对此条规定,已无太大争议,很有可能在正式司法解释中予以确认。
由此也可见,多数人对于这一问题还是趋向于支持这一主张的,对于这样的主张是符合立法的目的和初衷。
六、索要抚养费是否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索要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实践中对此稍有争议,但更多的人倾向认为,支付抚养费是涉及身份权的请求权,是基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只要被抚养人尚处于被抚养期间,即便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法律仍应当保护抚养费的请求。
这一点从最高院的一个复函可以得到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 》。该解释的精神是: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抚养费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七、最后,关于给付抚养费数额的标准问题。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如属于无固定收入的,或无法举证对方收入情况的,根据福州当前的经济水平及实际生活情况,受诉法院一般按照每个月300-500的标准判决。
福州离婚网
201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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