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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与陈某结婚多年,二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2005年2月份,在又一次争吵中,丈夫陈某不辞而别,独自外出打工。此后,陈某对张某和女儿二人的日常生活一直不闻不问。为此,张某只能依靠自己打工所得勉强维持自己和女儿的日常开销。2007年9月,张某患病,出院后已无法正常上班只能下岗在家,日常生活靠其娘家人资助。2008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支付住院医疗费及扶养费。
判决: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扶养费请求,但驳回了张某要求支付医疗费的主张。理由在于: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张某身患重病的前提下,其已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陈某作为配偶具有扶养妻子的义务,故支持其扶养费主张。但医疗费因已经支付完毕,且该已支付的医疗费是婚生女所付,是子女所尽赡养义务,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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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上述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笔者从业十余年间,办理了数百宗的婚姻家庭案件,也经常遇到当事人就类似问题咨询:婚姻关系中较为弱势的一方当事人,在遭遇疾病、伤害等而生活困难情况下,配偶却远在他方,对其置之不理,究竟像张某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笔者认为,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始于婚姻关系产生之日,终于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时。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强制性的,并不因为子女的赡养而取消。
当然,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根据《婚姻法》上述规定,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而一方主张扶养权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对方具有扶养能力这个条件,否则不能主张这项权利。
如上所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案中,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1、医疗机构出具的患病的证明,以及需要一直休息治疗的医院证明。
2、自己无其它收入来源的证明。
原告以此来证明了自己属于“需要扶养”的情形。故而法院支持了其主张。当然,如果本案中张某没有患病,具备劳动能力但不去工作导致没有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是不属于“需要扶养”的情形的,这种情况下,要求扶养费的主张是不会被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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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婚内一方主张扶养费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作为原告一方因疾病、年老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2)没有收入来源;(3)上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在上述情况下,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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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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