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晓海 陈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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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丈夫将夫妻共同房产协议赠给第三者,后又将房产出售转换成动产。该赠与协议是否有效?第三者是否有权要求履行赠与协议?
有观点认为,既然有赠与协议,就应该慎用公序良俗原则,在妻子事先不知情、事后未对协议进行追认的情况下,丈夫虽然无权处分该房屋全部产权,但是对其中一半产权及该房出售所得一半房款的处分是有效的,因此该赠与协议仅是部分无效。
笔者认为,法律与道德有严格界限,法律虽不应该过分干涉和规范社会道德领域,违反道德的行为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而只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不过就上面这个例子而言,是一个完全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解决的问题。
首先,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共同关系,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其主要法律特征之一是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仅仅及于共有财产的某个部分。
其次,民法理论上通常把共同共有叫做“不分份额的共有”,并且以此与按份共有相对。支持这种说法的例证就是,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中,没有一处提到“份额”的问题。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作为共同共有的客体的物权,通常处于受到共同关系制约的多个人的共同财产中。而参与共同关系的人,只能就共同财产的整体价值的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形成抽象的归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脱离共同财产的背景,来讨论参与共同关系的人对共同财产中的某个物权的份额,是没有意义的。这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物权法中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在适用中必须要结合作为共同共有产生基础的共同关系的具体类型才具有实际意义。另外,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份额。”对该规定作反面推论,就可以得出共同共有人没有这样做的权利,更印证了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不划分份额的规定。
最后,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丈夫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如果妻子事先并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进行追认,此种处分行为就因损害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无效,由于共同共有财产是不分份额的,因此,根本不存在丈夫对自己个人财产处分的探讨空间。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