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死于交通事故后,生母谭某随之改嫁,并将年仅10岁的亲生女杨某某弃于年近六旬的祖父祖母家中,置之不顾将近4年。4月9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撤销谭某对杨某某的监护权,指定祖父杨某、祖母闫某为其监护人。
被申请人谭某1997年与丈夫结婚,次年生下一女杨某某。2007年2月丈夫死于一起交通事故后,谭某遂独自外出。杨某某也于当年7月回祖父杨某、祖母闫某家中,居住至今。杨某某的抚养和监护责任均由杨某、闫某履行,谭某未尽抚养、监护之责。2010年6月,祖父杨某请示公安机关和基层组织出面协调杨某某的监护抚养一事,但谭某拒绝对杨某某履行监护抚养之责。2011年1月29日,杨某所在的石门县蒙泉镇将军山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发出公告,指定杨某为杨某某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谭某虽为杨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但自2007年7月起既不对杨某某承担抚养义务,也不尽监护责任,虽然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所作出的指定本案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公告,是在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的前提下作出,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该证据足以说明被申请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得到了基层组织和当地村民的公认,由其继续担任杨某某的监护人既不能保证未成年人杨某某受监护的权利完全得到实现,也不利于杨某某的健康成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第20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谭燕 杜杰 覃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