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镇海区的老张1981年与叶女士登记结婚,由于各种原因,两人婚后矛盾不断。1998年1月,经过当地政府调解组织的调解,双方签订了一份民事调解协议书,其中写明,双方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完毕后,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两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后,都以为已经结束了婚姻关系,并开始分居至今。
今年年初,老张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这才发现婚姻登记机关里并没有他和叶女士的离婚记录。老张心想,自己手里还有当年调解机关出具的离婚协议,而且两人都白纸黑字在上面签了名,于是,他拿着这份离婚协议,起诉到镇海区人民法院,正式请求判决其与叶女士离婚。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1998年1月签订民事调解书后,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因此该民事调解书无效。而叶女士这时却拒绝离婚,也未到庭应诉,老张也拿不出可以认定夫妻双方已分居多年的证据,因此,法院最后依法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说法]
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协议。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普通民事协议经调解,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说,民事协议一旦订立,就产生法律效力,等同于法院的判决。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老张和叶女士虽然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调解,并签署过离婚协议同意离婚,但在法律上并没有完成正式离婚的程序,一方也不能凭协议到法院主张离婚,如果要正式离婚,双方必须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这样才具有效力。此时,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也随之生效。
作者: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