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女士要和丈夫董先生闹离婚,还要求分割市值140万元的别墅。近日,松江法院判决离婚,房子归秦女士所有,董先生仅得房屋折价款的1%1.4万元。
董先生和秦女士于200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之前双方都经历了一次失败的婚姻。2001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口子的生活还算幸福。第二年,他们以65万元购买了一套别墅。为买房子,董先生把自己的一套小房子卖了,筹得10万元全部投入买房。年底,他们拿到了房产证,上面写着权利人为董先生,房屋属于双方共有,但同时注明此套别墅,秦女士占有99%的产权,董先生占有1%。
买了大房子后,董先生把母亲接来一起住,原本相安无事,但是时间长了婆媳之间纷争不断,婆婆却对这个新媳妇诸多挑剔。秦女士为此经常与之吵架,而董先生成了“三夹板”。这样又过了4年,秦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董先生离婚,依法分割房产。
在庭审中,董先生表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尽管被告董先生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但从被告在本案之前曾经也来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且当时主张的离婚理由基本与秦女士一致,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婚后实际未建立较好的夫妻感情,鉴于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的态度,故法院予以准许。对原告秦女士要求按照权证上注明被告占有1%的产权、原告占有99%的产权的份额分割房屋。法院认为,尽管被告董先生对该房屋以婚前财产出资10万元左右,但是由于在该套房屋的权利上双方约定了各自占有的比例,属于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东方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