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是常有的事,那么,离婚时,婚内债务是否都是共同债务?近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认定丈夫邢民欠下的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王女士和邢民于2004年结婚。婚后,丈夫邢民沾染上赌博恶习,欠下许多赌债。为了还债,2010年春节期间,邢民瞒着王女士向他人借款5万余元。因为沉迷于赌博,邢民对家庭不管不问,导致夫妻之间争吵不断,夫妻感情日益冷漠。去年8月,王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邢民离婚。诉讼中,邢民提出自己欠款5万余元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与王女士共同分担。
法院认为,对于邢民所欠下的赌债,夫妻两人在举债之前并未产生共同借债合意,并且被告邢民的赌博行为亦没有为家庭生活带来任何利益,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应由邢民个人自行承担。
法官:借债当知用途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归谁承担,关键在于厘清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官最后提醒大家,出借钱款时,最好能弄清楚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借款用途,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的安全。(付培育)
法制日报